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印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3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印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047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83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6月2日凌晨4時20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外,餘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潘宜伶附表:受刑人黃印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6月2日凌晨4時20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緝字第63號│年度毒偵字第94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047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0日│101年9月14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047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383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7月26日│101年10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814號(已執行完│年度執字第3857號│││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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