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寬昀實業公司、 廖文俊 即瑞展工程行、源發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80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