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周慧貞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乙份為證,且無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前述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