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983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983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