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和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陽股份有限公司、丙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肆萬肆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陸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萬伍仟伍
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