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和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陽股份有限公司、丙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肆萬肆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陸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萬伍仟伍
   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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