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小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小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書伍
相 對 人  凃彥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簽訂之聘僱契約書第13條約定,因該契
約所生爭議,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係依該聘僱契約書第3條約定,
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聲
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語。惟聲請人訴請
相對人給付之金錢數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應適用小額程序。又本件
訴訟之聲請人為法人,相對人為自然人,上開聘僱契約書第
13條,係聲請人在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所為合意管轄之
約定,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訴訟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
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訴訟,由被告住
所地之法院管轄」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而相對人之住所地
,既在本院轄區內,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是聲請人
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法不合,應予
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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