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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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13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中國信託商銀仁愛分│93年8月10日│10,000元│BJ0000000││││限公司│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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