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重更(二)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五四六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許進國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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