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折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伍拾陸萬壹仟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柒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黃清江~B3法官謝肅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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