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六О二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六二二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四一一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係 杏昌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下稱杏昌公司)負責人,緣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八月間,臺灣省立嘉義醫院(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下稱嘉義醫院)辦理人工腎臟公開招標,由杏昌公司以TORAY.牌人工腎臟,單價新台幣(下同)九百十元得標。嗣前開合約於八十五年八月間到期後,嘉義醫院總務室課員 胡敏成 及辦事員 孫福珠 (均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確定),因負責辦理採購事宜,均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甲○○、胡敏成及孫福珠明知嘉義醫院採購物品,應依採購時有效法令,即「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下稱稽察條例,業於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廢止)及「省立嘉義醫院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規範」規定辦理,即採購器材在三十萬元以下者,應採訪價方式,由三家以上廠商,提出估價單,再由廠商公開進行投標比價,由出價最低者得標,並應在其職務上所掌「臺灣省立嘉義醫院醫療器材物品請購單」(下稱嘉義醫院請購單)公文書,將公開比價廠商及得標廠商,記載於「估價廠商」欄及「最低價廠商」欄。然甲○○竟與胡敏成及孫福珠,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附表所示各次採購(即自八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止),由甲○○通知地區經銷商 杏全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杏全公司)及 醫全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醫全公司)提供TORAY.牌人工腎臟估價單(含血液迴路管一套、動靜脈針二支價格),俾形式上符合三家廠商比價之規定。另胡敏成及孫福珠於收到杏昌、杏全及醫全三家公司郵寄估價單後,未經公開比價程序,即 於渠 等職務上所掌管「嘉義醫院請購單」公文書,逕行登載「估價廠商:杏昌、杏全、醫全」、「最低價廠商:杏昌」等不實事項,而由杏昌公司,以最低價廠商得標,足以生損害於嘉義醫院辦理採購醫療器材物品之公正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下稱嘉義市調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供承接獲嘉義醫院購買通知後,即轉告杏昌公司地區經銷商杏全及醫全兩家公司,分別將TORAY.牌人工腎臟估價單,郵寄與嘉義醫院等情(詳本院更㈠卷廿二頁)。然矢口否認有右述偽造文書犯行,辯稱:TORAY.牌人工腎臟係由杏昌公司獨家代理,因嘉義醫院要看三家公司估價單,伊才通知經銷商杏全及醫全公司,郵寄估價單報價,伊不瞭解嘉義醫院採購程序,嘉義醫院僅通知伊郵寄估價單,未曾通知前往比價云云(詳本院更㈠卷二三、三四、三五頁)。又杏昌公司係TORAY.牌人工腎臟之臺灣獨家代理商,嘉義醫院向杏昌公司採購,成本較低,應無損害嘉義醫院採購醫療器材正確性,且杏昌公司報價係沿續八十三年間得標價格,單價係九百十元,較諸杏昌公司,向臺灣省立彰化醫院(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下稱彰化醫院)報價,單價九百六十元,足見杏昌公司並無綁標獲利云云(詳本院更㈠卷二一、二三、三四頁)。惟查:
㈠查各機關採購物品,應依被告行為時仍屬有效之前揭「稽察條例」所定程序辦理
,嘉義醫院依前開條例,並訂立有「嘉義醫院採購規範」,以規範器材採購。倘採訪價方式者,應由三家以上廠商,提出估價單,再由廠商公開進行投標比價,由出價最低者得標。直言之,廠商除提供估價單報價外,尚須到場進行公開投標,以示比價公開及公正性。然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明知杏昌、杏全及醫全三家公司,均僅郵寄估價單,未實際到場,進行公開比價程序,竟連續於附表所示各次採購(即自八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將「估價廠商:杏昌、杏全、醫全」及「最低價廠商:杏昌」等不實事項,逕自登載於渠二人職務上所掌「嘉義醫院請購單」公文書等情,業據共同被告孫福珠於嘉義市調查站供述:我沒有向杏全及醫全二家公司進行訪價,因為TORAY.牌人工腎臟,係由杏昌公司獨家代理,所以我都直接向杏昌公司訂購,杏昌公司即會主動通知杏全及醫全寄送估價單,杏全及醫全二家公司,並未派員實際到場參與比價等語(詳調查卷十五頁),並有「嘉義醫院請購單」及杏昌、杏全及醫全三家公司估價單在卷可稽(詳調查卷二五七至三一九頁),足信屬實。然本件須審究者,乃被告甲○○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間,就未經公開比價程序,即逕將「估價廠商」及「最低價廠商」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情事,究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㈡【被告甲○○與嘉義醫院承辦人,就本件偽造文書,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⒈查被告甲○○明知嘉義醫院僅向杏昌公司詢價,然其為使杏昌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乃將杏昌公司估價單所填「TORAY.牌人工腎臟,單價九百十元」報價價格,告知地區經銷商杏全及醫全公司,委請杏全及醫全公司一併郵寄估價單,配合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文書作業,以形式上符合嘉義醫院採購規定,俾利杏昌公司得標等情,業據杏昌總公司負責人 黃月華 於嘉義市調站證稱:被告胡敏成或孫福珠通知杏昌公司,提供估價單後,杏昌公司即會通知杏全及醫全公司,告知杏昌公司估價單填寫之單價,杏全及醫全二家公司,基於同業默契,即配合郵寄估價單予嘉義醫院等語無訛(詳調查卷二八、二八頁背面)。又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更㈠審中亦供稱:嘉義醫院向杏昌公司購買人工腎臟時,因公家機關採購需要三家廠商估價單,杏昌公司會同時通知杏全及醫全公司郵寄估價單,杏全及醫全公司是支援杏昌公司,讓杏昌公司順利取得銷售權,這是同業間的默契;但我們三家公司均沒實際到場參加投標,嘉義醫院只要看到三家廠商的估價單,就由出價最低者得標等語(詳六六二二號偵查卷六二頁、本院更㈠卷二一至二三頁)。以此言之,被告甲○○顯明知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僅向杏昌公司詢價,且意由杏昌公司得標,其為順利得標,竟商請杏全及醫全出具估價單,俾配合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文書作業,無庸到場參與公開比價,逕由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由杏昌公司以最低價得標等情,足認被告甲○○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間,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⒉至被告甲○○於本院更㈠審辯稱:伊不清楚嘉義醫院採購程序如何云云(詳本院
更㈠卷三四、三五頁)。然查,杏昌公司係代理國外醫療器材,被告甲○○與公立醫院交易多年,當知公立醫院採購物品,無論以公開招標或比價為之,均須遵守法定程序。尤以公開投標程序,更為公家機關採購物品時,務必遵守之規定,以杜弊端。則被告甲○○當已知悉嘉義醫院採購須三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其用意在昭公信,豈能無庸經公開比價程序,即由杏昌公司得標呢?是由被告甲○○與公立醫院交易多年經驗,被告甲○○對此當難諉為不知。本件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便宜行事,略過公開比價程序,被告甲○○辯稱,其不知採購程序如何云云,要非可信。
㈢【被告行為,確足以生損害於嘉義醫院】⒈再按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旨在保護文書實質真正,雖同時另以足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為要件之一,但亦僅祇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有無實受損害,在所不問;且此所謂損害,亦不以經濟價值為限(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台上字一一一一號判判例參照)。又公務機關採購物品,須依照公開招標或比價方式辦理,除藉由競爭以降低成本外,亦在確保公務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公正性與正確性,避免私相授受、濫用公帑,以昭公信。
⒉查本件被告甲○○通知杏全及醫全提供估價單,俾利形式上符合招標文書作業,
明知三家廠商,均未實際到場進行公開比價程序,即由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將參與比價廠商及最低價廠商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渠等職務所掌公文書,使杏昌公司以最低價得標。由此觀之,嘉義醫院前開採購並未經公開比價,竟仍登載參與比價廠商及最低價廠商不實事項,此情要已足生損害於嘉義醫院辦理採購醫療器材公正性,殆可確認。
⒊至杏昌公司係TORAY.牌人工腎臟獨家代理,雖據共同被告孫福珠及杏昌總公司負
責人黃月華於調站時供述屬實(詳調查卷十五、二八頁背面)。然觀諸被告甲○○於本院本次更㈠審時,提出杏昌公司販賣TORAY.牌人工腎臟成本分析表,杏昌公司將TORAY.牌人工腎臟(含血液迴路管一套、動靜脈針二支)賣與嘉義醫院,單價係九百十元,淨利約八十八元(詳本院更㈠卷一○八頁)。由此可知,杏昌公司進口TORAY.牌人工腎臟,每個成本約八百廿二元,以單價九百十元賣與嘉義醫院,尚有八十八元淨利。是以,杏昌公司地區經銷商,為求薄利多銷,非無可能壓低獲利,以低於九百十元單價,或亦以九百十元單價售與嘉義醫院,則嘉義醫院經由公開比價程序,當可能獲得更有利之採購價格。職是,被告甲○○及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未踐行公開比價程序,即逕自登載杏昌公司,係出價最低廠商,應認已足以損害嘉義醫院辦理採購人工腎臟之正確性,要屬無疑。故被告甲○○於本院上訴審及更㈠審,均以:TORAY.牌人工腎臟係由杏昌公司獨家代理,嘉義醫院向杏昌公司採購,價格最低,絕無可能損害嘉義醫院採購醫療器材物正確性云云(詳本院上訴卷三六頁、本院更㈠卷二一頁),應無足憑採。
㈣又被告甲○○於本院更㈠審中復辯稱:杏昌公司報價係沿續八十三年間得標價格
,每個九百十元,較諸杏昌公司向彰化醫院報價,每個九百六十元為低,足見杏昌公司並無綁標獲利情事云云(詳本院更㈠卷二一、二三、三四頁)。惟查:
⒈查杏昌公司先後以單價九百十元、九百六十元價格,將TORAY.牌人工腎臟分別售
與嘉義醫院及彰化醫院,有嘉義醫院請購單及彰化醫院八十五年醫療用衛材招標合約明細表存卷可參(詳調查卷二五七頁、本院上訴卷五八頁),足信屬實。
⒉然被告甲○○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共同偽造上開招標文書,係為便宜行事
,未及深思,致觸刑章,已如前述。被告甲○○所提售價差額,雖能證明渠等所為,非基於圖利意圖,而與圖利罪嫌無涉。然其為規避法律所訂採購程序,而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偽造公文書犯行,終究無從卸責。是以,被告甲○○執此售價差額,辯稱並無偽造文書犯行,要無可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甲○○偽造文書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公文書罪。其雖無公務員身分,然與有公務員身分之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共同實施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應依刑法第卅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共犯論。被告甲○○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間,就前揭偽造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廿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甲○○就附表所示先後十次犯行,其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三、原審認被告甲○○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有罪之判決書事實欄為適用法令之依據,應將法院依職權認定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事項,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中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證據,使事實及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另共同正犯之成立,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要件。此項要件自應於事實欄為詳實記載,再於理由,說明其憑以認定證據,始稱適法。本件原判決理由,雖記載被告甲○○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孫福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未說明其依憑,且事實欄亦未認定被告甲○○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孫福珠,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致使判決失其依據,顯有理由不備違法。㈡又原判決於主文欄,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然於理由欄,竟記載諭知被告甲○○緩刑一年,則原判決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亦有未合。被告甲○○上訴意旨,認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間,無犯意聯絡,且所為亦未有損於嘉義醫院採購之正確性,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為配合公務機關採購程序,乃央請同業支援,配合出具估價單,以利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文書作業,其既未參與公開比價,仍由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公文書,俾利杏昌公司得標,然參酌被告甲○○犯罪手段平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詳本院更㈠審十四頁),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廿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卅一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許進國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嘉義醫院85.09至86.12請購TO-RAY牌人工腎臟一覽表│├─┬─────┬────────┬─────┬───┤│編│請購日期│三家估價廠商│最低價廠商│採購人││號│││││├─┼─────┼────────┼─────┼───┤│01│85.09.09│杏昌、杏全、醫全│杏昌│胡敏成│└─┴─────┴────────┴─────┴───┘┌─┬─────┬────────┬─────┬───┐│02│85.10.15││││├─┼─────┤││││03│85.11.06││││├─┼─────┤││││04│85.11.22││││├─┼─────┤││││05│85.12.14│杏昌、杏全、醫全│杏昌│胡敏成│├─┼─────┤││││06│86.01.08││││├─┼─────┤││││07│86.02.14││││├─┼─────┤││││08│86.05.19││││├─┼─────┼────────┼─────┼───┤│09│86.08.21│杏昌、杏全、醫全│杏昌│孫福珠│├─┼─────┼────────┼─────┼───┤│10│86.12.13│杏昌、杏全、醫全│杏昌│孫福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