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四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女選任辯護人周君強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七五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乙○○○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死亡,有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可稽;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雖非以此為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可議,且為本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原判決自應撤銷改判,另為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江泰章
法官張盛喜法官凃裕斗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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