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江采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美惠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上訴人僅繳納1330元,尚應補繳納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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