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67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國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
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國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3月13日凌晨4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趁四下無人之際,以徒手牽引 鄭景益 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方式,竊得上開機車逃逸。被告牽引上開竊得之機車逃逸至至善路2段90號時,與其他機車發生車禍,即為到場處理之員警留下其身分資料。嗣鄭景益於109年3月13日下午4時30分許,發現上開機車失竊後報警處理,經警比對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業於109年10月11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77號卷第25頁),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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