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5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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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5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佩嵐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3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佩嵐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教戰手冊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查獲時間下更正為「108年12月11日11時33分許」;證據部分補充「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8條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按,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賭博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以透過提供前述賭博網站、協助賭客加入會員取得帳號、密碼、收取儲值金之方式,供不特定具有賭博意思之人上網下注簽賭,並聚集眾人之錢財,以對中香港六合彩之偶然機率決定勝負,應屬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
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Amy」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自108年10月間某日至同年12月11日為警查獲止,此段期間之上開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均係出於一個犯意決定,且在客觀上均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法律評價上均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提供賭博網站、協助賭客加入會員取得帳號、密碼、收取儲值金之方式供成年人於簽賭網站賭博,藉此方式牟取不法利益,助長投機、不勞而獲之風氣,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行為自有不當。惟慮及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經營賭博之期間尚非甚常,僅提供1個賭博網站之犯罪情節,及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教戰手冊1本,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賭博網站所用之物,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押物,並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證人 王峰哲 陳述在卷(警卷第20頁、偵卷第12頁),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犯本件圖利聚眾賭博罪而有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有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警卷第21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就該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3379號被告洪佩嵐女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4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胡高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佩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Amy」之成年人上線組頭,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10月起至108年12月11日止,由洪佩嵐於上班之高雄市○○區○○○路000號「財萊彩券行」,接受不特定之賭客註冊加入「SG88」賭博網站(網址為www.tw168
88.net)。如賭客欲成為賭博網站會員,由洪佩嵐協助賭客以網路連上該網站並取得帳號及密碼,並收取賭客之儲值金當作賭資後,再由洪佩嵐以網路軟體告知「Amy」該賭客之儲值金額,待「Amy」回覆完成後即可由賭客進入該賭博網站以使用手機及電腦上網下注「香港六合彩」賭博,該賭博網站以香港六合彩每期開出之號碼,供不特定人下注賭博,並以「2星」、「3星」、「4星」等方式供賭客簽賭,每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元,且該網站提供百分之20的回饋金,如賭客賭輸則僅收百分之80之賭資,並由儲值帳戶內扣除。經警獲報後,佯裝賭客加入該賭博網站,並儲值1000元,再於108年11月21日親自下注測試確定該賭博網站有實際運作。嗣於108年12月11日13時許,搜索上開財萊彩券行,扣得經營賭博所用之電腦主機1組、手機1支等物,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已經由被告洪佩嵐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搜索扣押筆錄、「SG88」賭博網站畫面資料照片多張(儲值資料、網站翻拍照片等)等證據附卷可以證明,並有員警親自加入會員並參與投注之職務報告可資佐證,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應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與其上線「Amy」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至於上開如犯罪事實欄所列之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檢察官鄭博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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