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04號聲請人 呂張秀 相對人夏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榮燃 相對人 蕭鎮煌 相對人 蕭婉芸 相對人 蕭伃媛 相對人 蕭婉倫 相對人 蕭煒達 相對人 温雅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發票日起至提示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60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備考││號││(新臺幣)││││├──┼───────┼───────┼──────┼──────┼───┤│001│103年11月26日│10,000,000元│未記載│104年3月26日││└──┴───────┴───────┴──────┴──────┴───┘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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