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於民國99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丙○○、乙○○共同於民國(下同)9
9年1月3日向原告購買YOYOSCHOOL兒童數位教學學習系統
(含YOYO學習寶盒、搖桿1支、踏墊1件、阿法貝樂園DVD1套
、世界地球村名著及CD乙套),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75,
240元。被告依約已先行給付原告頭期款1,980元,剩餘尾款
73,260元依約應由被告向第三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
東銀行)申請消費信用貸款分36期給付完畢,詎被告乙○○
未依約履行,拒絕提供身份證影本供辦理上開信用貸款,事
後亦未給付上開剩餘尾款共計73,260元,經原告屢次催討,
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訂購契約書、被告匯款收據、
遠東商銀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及被告乙○○機車駕駛
執照影本各乙份為證。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一)兩造間買賣契約於標的物、價金
互為意思表示一致時,業已合法有效成立,是被告身分證件
之交付與否與買賣契約成立與否毫無干涉。(二)兩造間訂購
契約既已經成立生效,被告既沒有在受領系爭商品後7日內
為口頭或書面退貨之意思表示,亦未為退貨之交運,在沒有
任何契約解除條件成就下,兩造間訂購契約迄今仍應適法有
效。(三)被告身分證件未交付,影響者為委託銀行辦理分期
付款申請,但絕不等同訂購契約成立生效要件未備或契約解
除權之行使,縱使身分證件之遲交付可視為被告拒絕交付,
但身分證件之未交付所影響者僅為被告有無終止委託銀行辦
理專案分期,而該終止委託並不等同解除訂購契約之法律關
係。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我不提供身分證是因為我不
想購買,起先我就是因為不想買,但是我太太想買,所以我
只提供駕照影本給原告,99年1月6日原告人員要跟我要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時,就是因為我不想買,所以拒絕提供身分證
,沒有我要幫我女兒辦理助學貸款無法提供身份證這回事等
語置辯。
四、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
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同意出售YOYOSCHOOL兒童數位教學學習系統予被告
,而被告願意以總價金為75,240元買受,依上開說明,兩造
間自應成立買賣契約且被告負有支付價金之義務,事後被告
收受該數位教學學習系統後,雖辯稱拒絕交付身分證影本供
遠東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行為,即為拒買及解除契約之意思
表示,然查:提供身分證向銀行辦理貸款僅是買受人給付價
金之手段,依法尚不得作為拒絕給付系爭貨款之正當理由。
況且,本件兩造間就該貨品有約定收貨後7日內如解除訂購
須支付相關費用,此有訂購契約同意聲明欄位第3點在卷可
證,縱使被告有拒買意思表示,自應於收受該商品後7日內
,依約定向原告表示退貨,惟被告除超過上開期間未向原告
表示拒買之意思表示外,迄今仍未返還該數位教學學習系統
,自難認被告有解除系爭訂購契約之意思表示,是被告所辯
,尚無可採。從而,原告依系爭訂購契約主張被告應共同給
付系爭價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訂購契約書並未
約定被告應負連帶給付價金義務,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
系爭價金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無據,此部分自屬無從准許
。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共同給
付73,2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3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