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政龍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政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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