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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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劉兆群 即瑞隆行訴訟代理人 劉兆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下同)102年3月8日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10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2年6月8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日進汽車修造廠│上海商銀基隆分行│民國102年1月31日│20,700元│KLA0000000││││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