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譚雲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譚雲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雲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嗣於民國102年7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譚雲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2801號判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甲案);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乙案);所犯甲、乙案,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801號裁判書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自101年7月19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7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9月1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2年9月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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