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0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秀鳳女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5326號、第19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均沒收;又犯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其於民國102年農曆過年前,陸續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片新臺幣(下同)25元之價格購入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光碟及於同年4月間某日以每套
8片250元之代價,購入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影音光碟,其封面及內容均含有男女裸露性器官、交媾等猥褻畫面而無藝術性、教育性、醫學性等價值,在客觀上足以誘發他人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感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等猥褻情節,不得任意販賣或公然陳列之,仍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將其所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光碟陳列在其所經營址設臺
北市○○區○○街○巷○○號1樓「哈日DVD」櫃臺旁打開之箱子內,並自102年4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17日晚間7時10分為警查獲止,接續在上址每片50元或11片50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經警於102年4月17日晚間7時10分許偕同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科員,在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㈡於102年5月初某日將其所販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影音光碟陳
列在其所經營址設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哈日
DVD」櫃臺旁打開之箱子內,並自102年5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19日下午3時許為警查獲止,接續在上址1套8片熟客
3套1,000元,非熟客1套50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經警於102年5月19日下午3時許,在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函送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
一、前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發查字第1634號卷第5頁至第6頁;102年度偵字第11240號卷第5頁至第6頁、第48頁至第49頁;102年度偵字第15326號卷第13頁正反面及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062號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核與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科員 莊淑媚 證述之情節相符(參見上開發查卷第7頁正反面),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猥褻影音光碟封面照片120張、猥褻影音內容翻拍照片120張(102年4月17日查獲部分,參見上開發查卷第8頁至第71頁反面)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現場查獲照片2張、猥褻影音光碟封面照片24張、猥褻影音光碟內容翻拍照片24張(102年5月19日查獲部分,參見上開11240號卷第9頁至第40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7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2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認定刑法第235條所欲規範之猥褻出版品,應限於兩類猥褻出版品,其中一類係所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所謂硬蕊(hardcore)猥褻資訊或物品;另一類則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資訊或物品,後者則必須該「資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光碟片內容包括女性裸露生殖器為性交之畫面並未以馬賽克等適當之隔離措施加以處理,此有上揭扣案光碟內容翻拍照片在卷可參,堪認該等光碟內容含有性暴力、性虐待等情節,依一般人之性道德感情,難認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應屬猥褻影音光碟,且被告自承該等影音光碟係放置於櫃臺旁箱子中,箱子並未加蓋,客人可以直接從箱子挑片等語(參見上開發查卷第4頁、上開11
240號卷第6頁正反面及上開本院卷第18頁反面),核與證人莊淑媚證述查扣之光碟陳列於該店之架子上,一進店內就可以看到陳列於架子上要販賣等語相符(參見上開發查卷第
7頁反面),足徵上開猥褻影音光碟確實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無訛。另被告於購入上開影音光碟後,均曾販出乙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供陳明確(參見上開本院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
5條第1項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分別自102年4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17日晚間7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自102年5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19日下午3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持續陳列販賣之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並以此方式牟利而未曾間斷,是其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之營業性行為,於概念上應分別評價為包括的一罪之集合犯,各應僅論以一罪。惟被告係於102年4月17日為警查獲後之102年5月間某日始另行起意再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陳列於架上予以販賣,是其上開2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前㈠於100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80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確定(緩刑後經撤銷);㈡於100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㈢於101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704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㈣於101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077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影本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均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不思以正途取財,貪圖小利,明知含有男女裸體、性器官、性交、人獸交、性虐待等影像、聲音,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感而侵害性道德情感等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片,竟仍公開陳列販售之,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販賣之猥褻影音光碟數量及販賣之時間非長、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貧寒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復於斟酌被告之學歷、經歷及資力等節後,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均屬猥褻物品,已如前述,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查扣地點)│├──┼───────┼────────────────┤│1│猥褻影音光碟「│共伍佰參拾片│││彼女の性癖」等│(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詳細目錄表參│「哈日DVD」之貨架上)│││見上開發查卷第││││8頁至第21頁)││└──┴───────┴────────────────┘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查扣地點)│├──┼───────┼────────────────┤│1│猥褻影音光碟│貳拾肆套(共壹佰玖拾貳片)│││(詳細目錄表參│(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見上開11240號│「哈日DVD」之貨架上)│││卷第14頁至第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