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