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聲字第3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一六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計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十九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三六四九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