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14號原告永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貳萬參仟肆佰參拾元(按起訴時港幣兌換台幣匯率為1比4.194計算,元以下4捨
5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