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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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
1、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彈藥未遂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例製造彈藥罪│例製造彈藥罪│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罰│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3月│││金新臺幣18萬元│││├────────┼─────────┼─────────┼─────────┤│犯罪日期│89年1月某日起至同│86年9月27日起至同│87年12月23日至同年│││年2月18日止│年10月29日止│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89年度偵字│苗栗地檢8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8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33號│第222號│第5444、544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後├──────┼─────────┼─────────┼─────────┤│事│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1503│87年度訴字第316號│92年度上訴字第156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0年2月21日│88年7月8日│92年12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3年臺非字第219號│94年臺非字第24號│93年臺上字第22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年9月23日│94年1月27日│93年5月6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例第12條第1項│例第11條第4項│4條第5項、第2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不合於減刑│合於減刑│不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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