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陳忠憲 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六九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①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貳張(票號83A01652D、83A01653D,附第二十次息票)、②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張(票號83A01018C,附第二十次息票)、③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叁張(票號83A01844B、83A01845B、83A01846B,附第二十次息票)准予發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對第三人 陳惠君 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九三之二六及一○○之一二地號土地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九三八九號),經聲請人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而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五六號裁定准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前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暫予停止。乃聲請人遵其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六張(金額合計貳佰捌拾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六九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對人業已撤回前開強制執行,聲請人亦撤回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則本件為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並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五六號裁定、提存書、撤回執行暨撤回訴訟狀各一件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九三八九號執行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