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26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劉昀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12月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760214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昀緹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上午10時許
,使用臉書暱稱「LiuYun-Ti」在臉書平臺發文「剛剛連在
台北市的大安區(仁愛國小)也有發生#年輕的選務人員故
意不發#以核養綠的公投票...等」不實之言論,顯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又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
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
可知,所謂「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
謂。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其有以「LiuYun-Ti」在臉
書中張貼「剛剛連在台北市的大安區(仁愛國小)也有發生
#年輕的選務人員故意不發#以核養綠的公投票,導致有數位
民眾投完才發現少一張,想投的沒投到,目前該作弊的選務
人員已被警察帶走」之言論,惟堅決否認有何散佈謠言之情
事,辯稱伊係男友 黃柏崴 之轉述,而上情係黃柏崴之親自見
聞,並非屬未經查證之事實,當場也無監視器可以證明警方
所述為真等語,參諸證人黃柏崴於警詢時所證述:伊在台北
市大安區仁愛國小投完票離開校園途中,聽聞1名中年婦人
說到好像沒有投到她想投的第16案「以核養綠」公投票,之
後旁邊另位先生也提到此事,伊感覺他們都遇到相同事情(
即缺少公投票),且在場警員有詢問1名年輕人,伊離開現
場要搭載女友劉昀緹前往台中投票時,在車上閒聊,伊即告
知女友剛才發生之狀況,伊雖未親自向婦人確認缺少公投票
的事,但有親耳聽到他們在談論等語,並佐以被移送人在上
開言論下方尚記載:「#請大家注意注意再注意#一定要清
點是否十張公投票」等旨,堪認被移送人於臉書發表上開言
論,係因聽聞男友黃柏崴轉述其在甫投完票時所親自聽聞之
情況,且為提醒投票民眾確實拿到全部公投票,自難認被移
送人有憑空捏造不實事實之情事存在,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要件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
資證明被移送人有何違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自應
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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