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李俊顏
被 告 莊雅琦
莊庭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莊庭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莊宏彰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莊雅
琦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莊庭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宏彰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莊雅琦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