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蔡承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2月13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0538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承祐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月25日6時1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永春市場)。
㈢行為:被移送人針對被害人 林珍伶 於永春市場經營之75號攤
位丟擲雞蛋、冥紙造成滋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林珍伶之證言。
㈢現場照片及蒐證光碟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