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義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8,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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