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第46○○○區○○段○○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
代 表 人 磐鼎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卓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俊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惠貞
       李宜珍李雪珍
       李國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73,238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