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7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吳子敬 (即 吳啟田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
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