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88號被告 林萬富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萬富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萬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2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4年5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 玆經 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5月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鍾貴堯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