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和(下稱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據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編號3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
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文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6.07.31│96.07.26│96.07.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655號│偵字第6208號│字第18655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073│96年度訴字第4544│96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2882號││審├──────┼────────┼────────┼────────┤││判決日期│96.10.19│96.12.28│97.01.02│├─┼──────┼────────┼────────┼────────┤││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高法院││├──────┼────────┼────────┼────────┤│確│案號│96年度訴字第3073│96年度訴字第4544│97年度台上字第││定││號│號│2277號││判├──────┼────────┼────────┼────────┤│決│判決│96.12.03│97.01.21│97.05.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2792號│字第2038號│字第9282號││├────────┴────────┤│││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101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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