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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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男(代號:0000-000000A,下稱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下同)104年4月8日刑事聲請合併執行狀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4年4月8日刑事聲請合併執行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密封袋內),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後,因受刑人、檢察官均未上訴而告確定,有該案判決在卷可稽,可知該案最後事實審係第一審法院,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示該罪關於確定判決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均誤載第二審法院之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之記載,應逕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鍾貴堯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3.03.09│103.03.08│103.03.0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11號、103年度偵│字第511號、103年度偵│字第511號、103年度偵│││字第2861號、第3160號│字第2861號、第3160號│字第2861號、第316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30號│103年度侵訴字第30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7.15│103.07.15│103.10.22│├─┼──────┼──────────┼──────────┼───────────┤│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30號│103年度侵訴字第30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6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8.12│103.08.12│103.1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