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86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昌遠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昌遠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肆年伍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2月4日執行羈押,至104年5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原審法院就有期徒刑部分判處5年8月,亦具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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