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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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麗卿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聲請人自陳目前收入來源係「自營美甲師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5,000元,並提出收入切結書影本乙件為證,則請說明聲請人所營美甲工作之名稱為何?聲請人係自何時開始從事該營業活動?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有無從事其他營業活動?前開營業活動於本件更生前5年間每月平均營業額為何?聲請人每月盈餘及其個人薪資之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等)。
二、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協議書所示(見本院103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76號卷第43頁),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規定與債權銀行達成協商,約定每月還款38,482元,則請說明聲請人依約繳款至何時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無法依約繳納協商款之原因?並說明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收入及支出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提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之餐費7,500元、交通費1,50
0元、衣物費用500元、日常生活費用1千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單據、繳費證明等,切勿將文件原本寄送到院)。
五、聲請人於本院調解程序中所提出之租約影本其期間僅至民國
103年6月5日,且該租約影本並未記載聲請人所承租之房屋地址,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之租賃契約影本暨其每月繳付租金9千元之證明文件到院。(如匯款單、轉帳證明或由房東所出具之收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101年6月至今,有無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影本)。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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