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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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96號聲請人 陳俐亘 相對人 陳阿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相對人住所「嘉義縣東石鄉潭子墘12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六腳鄉○○村○○○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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