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54號
聲請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9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新臺幣5萬2,905元之原因事實、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