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54號

聲請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9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新臺幣5萬2,905元之原因事實、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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