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聲請人即被告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俊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柏仁 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第一審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中就附表3編號2至5號認定得以抵扣之價金應為新臺幣(下同)51萬5,000元,而非56萬5,000元;又其中不足抵扣第5年70萬元價金部分18萬5,000元及哇靠系列作品價金及法定遲延利息之返還,原審漏未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此部分之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黃柏仁對於聲請人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法律關係之請求,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3年10月9日及103年11月5日為判決及補充判決,就訴訟標的為一部准許,一部駁回之判決,駁回理由則詳如判決書所示,並無漏未判決之情形。聲請人指上情,僅為判決是否不備理由之問題,惟與判決脫漏無涉。聲請人據此聲請補充判決,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