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09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