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4號抗告人 鄧加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0二年度保險字第一四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