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燈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碧玉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三百二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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