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36號再審聲請人 郭晉欽 再審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03年8月6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4日年送達,其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稿)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方祥鴻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