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9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憲義 等間確認無法律上利益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於103年10月23日具狀請求撤銷本院於民國
103年10月14日所為103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等語(見本院卷第9-10頁書狀),係對於本院前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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