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 官文華
羅嘉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訴請判決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應以
該公司之監察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應訴,於被告之法定代理權方堪謂為無欠缺,原告起訴未列被告公司監察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於法未合,應予補正。
㈡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
權利義務之內容,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原告二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各按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則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合計為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柒拾元,應行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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