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調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梁素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葉榮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葉榮東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4
段389巷31號5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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