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九號案件審理,而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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