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000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昕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
辛○○
之2己○○庚○○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昕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戊○○、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昕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己○○、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昕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戊○○、辛○○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一,餘由被告昕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己○○、庚○○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昕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昕億公司)、乙○○、己○○、庚○○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昕億公司於民國94年8月4日邀同被告乙○○、甲○○、戊○○、辛○○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11萬元(週轉金貸款額度120萬元),其中8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8月4日起至97年8月4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5.545%機動計算,如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時,全部借款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並應加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11萬元借款部分,約定借款期間120日,自95年6月
5日起至同年10月3日止,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5.545%機動計算,如逾期償還本息時,自應償還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㈡被告昕億公司於民國95年9月7日另邀同被告乙○○、甲○○、己○○、庚○○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額度為12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95年9月
8日起至96年9月8日止,並於95年9月11日、9月18日借款2筆,金額分別為57萬元、33萬元,借款期間120日,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4.545%機動計算,如未按期償還本息時,全部借款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並應加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昕億公司分別自95年10月4日、10月3日、95年9月11日、9月18日起,即未按期清償本息,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乙○○、甲○○、戊○○、辛○○、己○○、庚○○均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昕億公司、乙○○、己○○、庚○○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被告甲○○、戊○○、辛○○則以:伊確有擔任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及前開借款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均不爭執,但認為本件借款應由被告乙○○出面處理還債,目前無力償還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清償明細、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26頁),而被告昕億公司、乙○○、己○○、庚○○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甲○○、戊○○、辛○○均不爭執確有擔任被告昕億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是以被告甲○○、戊○○、辛○○既擔任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之債務對於原告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故渠等抗辯自不足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昕億公司、乙○○、甲○○、戊○○、辛○○連帶給付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請求被告昕億公司、乙○○、甲○○、己○○、庚○○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邱秋珍附表:
┌──┬───────┬─────────┬───────────┬─────┐│編號│本金餘額(新台│利息│違約金│原貸金額│││幣)││││├──┼───────┼─────────┼───────────┼─────┤│1│624,396元│其中514,396元自民│其中514,396元自民國95│80萬元││││國95年10月5日起至│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按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9.205%計算。│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其中110,000元自民│其中110,000元自民國95│11萬元(週││││國95年10月4日起至│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轉金貸款)││││清償日止,按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9.205%計算。│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2│900,000元│其中570,000元自民│其中570,000元自民國95│57萬元(週││││國95年9月12日起至│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轉金貸款)││││清償日止,按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8.205%計算。│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其中330,000元自民│其中330,000元自民國95│33萬元(週││││國95年9月19日起至│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轉金貸款)││││清償日止,按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8.205%計算。│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