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之2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幫助詐欺取財三罪,分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三份可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其中一件幫助詐欺取財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