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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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八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
丁○○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犯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三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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